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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庭审直击】审理王国平上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一案
时间
2016-12-12 15:00
地点
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
第十法庭
内容

原告王同学诉称:第一、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作出撤销其硕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。被告在作出撤销其学位决定前,未依法书面通知其本人,亦未给予原告申诉的时间即直接作出上述撤销决定,属于程序违法;第二、原告认为其论文的签字打印版与系统电子版不一致,被告未予调查就依据论文电子版作出撤销决定。原告认为举报人系其宿舍同学,知晓其学号与密码,其同学恶意篡改了其电子版论文,与原告最终提交的纸质版论文存在较大差距。原告认为,其最终提交的论文并无抄袭行为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硕士学位决定。

原告王同学诉称:第一、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作出撤销其硕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。被告在作出撤销其学位决定前,未依法书面通知其本人,亦未给予原告申诉的时间即直接作出上述撤销决定,属于程序违法;第二、原告认为其论文的签字打印版与系统电子版不一致,被告未予调查就依据论文电子版作出撤销决定。原告认为举报人系其宿舍同学,知晓其学号与密码,其同学恶意篡改了其电子版论文,与原告最终提交的纸质版论文存在较大差距。原告认为,其最终提交的论文并无抄袭行为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硕士学位决定。

原告王同学诉称:第一、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作出撤销其硕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。被告在作出撤销其学位决定前,未依法书面通知其本人,亦未给予原告申诉的时间即直接作出上述撤销决定,属于程序违法;第二、原告认为其论文的签字打印版与系统电子版不一致,被告未予调查就依据论文电子版作出撤销决定。原告认为举报人系其宿舍同学,知晓其学号与密码,其同学恶意篡改了其电子版论文,与原告最终提交的纸质版论文存在较大差距。原告认为,其最终提交的论文并无抄袭行为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硕士学位决定。

原告王同学诉称:第一、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作出撤销其硕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。被告在作出撤销其学位决定前,未依法书面通知其本人,亦未给予原告申诉的时间即直接作出上述撤销决定,属于程序违法;第二、原告认为其论文的签字打印版与系统电子版不一致,被告未予调查就依据论文电子版作出撤销决定。原告认为举报人系其宿舍同学,知晓其学号与密码,其同学恶意篡改了其电子版论文,与原告最终提交的纸质版论文存在较大差距。原告认为,其最终提交的论文并无抄袭行为,故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撤销硕士学位决定。